|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收费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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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0日14:21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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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 (本报记者 陈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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