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与生活》:法官有时间扫街 无时间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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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8: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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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看到一条消息,成都某区人民法院与一社区居委会共同组建的“安全文明社区共建点”举行挂牌仪式。消息描述了当时的情景:“社区锣鼓喧天,百余社区居民聚集一起,迎接区法院进入社区。”据悉,“共建点”有“四大职能”:一是法律疑难问题解答,二是进行法制宣传,三是调解民间纠纷,四是对有犯罪前科的人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不久后,《成都日报》又以《“法律援助”到了家门——我省司法系统首家社区挂牌 “人民调解”的职能无可非议的话,那么,担负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进驻社区就有些不伦不类了。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院是断案的地方,法官的职能就是坐堂问案,这是不应该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即使有时法官也会进入社区,但一定是为调查核实某个案件事实或情节,收集调取某个证据,这些“调查核实”和“收集调取”的活动实际上是法庭“审判活动的延伸”,而绝不会是为了“主动服务”于某些方面。这与绿茵场上的裁判决不会对于滚在自己脚下的足球一脚踢进球门是一个道理。虽然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它的审判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但这种宣传的前提是“通过审判活动”,而且在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中,早已明确“法制宣传”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既然它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对于其他机关来说自然就是“副业”。法院的本职工作是什么?当然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上述消息中所称“共建点”的其他职能,更是与法院和法官的“本职工作”无关。 近年来,我们从公开的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有关某某机关“转变观念,主动服务社会”的宣传报道,如上街打扫卫生、街头法律咨询、免费体检身体等,还有人民法院为了配合当地的“中心工作”或者按照当地的“统一安排”而离开法庭下乡去搞什么“催收农税提留”、“宣传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参与综合治理”之类的事。应当说,这些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老百姓的安居乐业。然而,这些工作都是有专司其职的机关或者部门来承办的。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本该由“职能部门”干的事如果由其他部门来干,一方面对“其他部门”来说,兼职、业余的事情干多了就可能“冲淡”本职工作和主业,一个国家对社会的分工、机构的设置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尤其是对于人民法院和法官而言,目前社会上普遍反映“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原因固然很多,但与现在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人浮于事、法官与后勤行政人员比例失调、配合“中心工作”负担太重不无关系。如果各地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业余时间”去干那些本该由其他部门干的“工作”,随时都有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被抽调出去或者主动去做“非审判工作”,为何不能将这些时间和法官留在法院内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认真接待找上门来的当事人? 事实上,任何国家机关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能,都不把矛盾和问题推到社会上,就不会出现我们经常在报刊上看到的“有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之类不解决实际问题只能引起空气震动的呼吁。签约观察家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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