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例状告“120”案有结果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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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0:19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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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救护车延迟出救有过错,医院需负三成责任;“120”无过错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通讯员何倩丽)救护车延迟到达后,病人已经因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死亡。昨天,备受关注的广 州首例病人家属状告急救中心(120)及救治医院一案(本报2002年6月29日曾报道)经过近半年两次开庭审理,终 于有了结果。昨天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120”:已履行了行政职责 在两次庭审中,急救中心辩称,自己是依法对急救医疗进行组织、指挥、调度的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不是医疗单位, 不具有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职责能力。 就本案而言,该中心已经完全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即指挥的职能,不存在失职,更无过错,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亡 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也无需道歉。 医院:车打不着火属不可抗力原因 被告中医院在庭审中认为,自己10多年前就加入了“120”急救网络,目前的救护车就一台,还是1992年靠 财政补贴买的,在10年的运行中,该车执行任务前发生突发故障仅一次。这次救护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是不可 预见的,属于法定免责情况。 中医院还认为,经事后调查证实,当时救护人员认为谭汝桂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是正常的,这种病发病突然、致死 率极高。就算救护车及时赶到,抢救也来不及。谭汝桂的死亡与救护车迟到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医院理由太牵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急救行动中,“120”指挥中心不存在失职,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 、过失的过错,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医院作为负责社会急救义务的医疗机构,对社会上突发的急症病患者的情况、本地区内灾害事故等应有主观上 的警惕,时刻做好出救的准备。同时,车辆的使用人应该知道车辆在出救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车辆应进行妥善保管、时刻维护 之责,因此,中医院说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显然太牵强,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也认为,谭汝桂的死虽是由于自身 疾病的发作所致,与救护车延迟到达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中医院的延迟出救也违反了及时救护的工作原则,属于履行急 救义务上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谭汝桂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案情回放:4公里路救护车走了50分钟 2001年11月21日上午9时25分,75岁高龄的白云区农民谭汝桂在到白云区茅山肉联厂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时突然晕倒,其同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下称“指挥中心”)于9时29分电话调度白云中医院(下称“中医院”)派出“120 ”救护车前往救护。9时41分,中医院复电指挥中心,称救护车打不着火!9时42分,指挥中心回电求救电话,让求救者 等一等。9时58分,指挥中心再次打电话给中医院,说如果车还未修好,就另指派157医院出车。10时,指挥中心得知 中医院救护车已起动后,取消了157医院的派车指令。10时15分,中医院的救护车姗姗来迟,这时的谭汝桂已经死亡。 救护人员认为他可能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 医院距离肉联厂只有4公里左右,为什么救护车用了近50分钟才赶到?为了讨个说法,谭汝桂的妻子和4个儿女联 名将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白云区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19万元,并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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