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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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02:28 时代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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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主任记者 吴丹)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获悉: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已经正式出台。 此次调整收费标准是根据去年新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以往的部分案例进行抽样调查和测算,并参考省外同类价格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并下发通知。 据省医疗事故鉴定办戴凡主任介绍,目前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3200元,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2200元。鉴于沈阳、大连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人员以省级专家为主,此两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鉴定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组的劳务费和差旅费、调查取证人员差旅费、鉴定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等项开支。文件中还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自接到省物价局相关文件后,省、市医学会已从元旦起执行这一新收费标准。目前,各医疗事故鉴定办的热线电话仍爆响不停,每日至少有二三十位患方家属咨询相关问题。省医疗事故鉴定办现已正式受理了十几例。 至于鉴定费用该由谁出,戴凡主任也作了解答: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此收费标准有效期将到2003年9月30日止,到期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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