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脸部斑痕照片上广告 法院称半张脸上广告不侵权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3日14:20 北京日报 | ||
|
本报讯 (记者孙于泳)42岁的山西人叶某曾在北京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先天的青黑色斑痕。然而无意间她发现,在北京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北京交通旅游图》上,竟然刊登了有她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认为,医院、出版社、广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叶某出示了其治疗前后的原始照片,证明广告上使用的眼部以下特定人照片上的人就是其本人,但承载该广告的载体上固定的只是有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特定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特定人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叶某基此主张肖像权的保护明显不妥,依法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