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杜绝“红头”文件乱出台 不经审查要撤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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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9日14:22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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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12月19日电(黄显鸿)自2003年3月1日起,安徽省辖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再出台“ 红头”文件,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否则予以撤消。 这项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安徽省日前颁布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由省级政 府制定文件审查制度在全国还是首次。 据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介绍,自1996年3月至2001年底,他们共收到安徽省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报送备案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064件,经审查存在问题并提出要求修改的113件。这些文件或者违法设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或者为争夺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推卸责任和义务,随意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导致了规范性文件打架、冲突、重 复和管理失控等问题。 日前颁布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将有效解决借“红头”文件规避 法律规范的行政违法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它要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 查。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 政府撤销该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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