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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价格违法司法可介入
本报讯 (记者拓峰实习记者薛亚波)当前,一些价格违法企业经常对物价主管部门的停业整顿决定不予理会,物价部门常常苦于没有强制手段而陷入尴尬。今后这一状况将得到彻底改观,国家计委日前发布《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了物价部门“尚方宝剑”。根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可申请公安机关或法院适 时介入,进行强制执行。此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捏造涨价信息要停业整顿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接受处罚法院可强制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视为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指出,经营者阻挠、妨碍价格主管部门落实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价格违法经营者拒绝履行停业整顿处罚规定继续营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7天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应超过7天。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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