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接收的地方大学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生学员同等对待,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尉军衔,定为副连职(技术13级);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授予上尉军衔,定为正连职(技术12级);获得博士学位,授少校军衔,定为正营职(技术10级)。军队接收的地方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要求不超过25周岁,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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