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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日报收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新修订的《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有关规定,该条例近期将全文刊登。令人关注的是,一个月前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有关方面建议加入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条款,并未出现在新修订的《条例》之中。其原因何在?笔者以全方位的视角予以披露。
学生闹酒吧引出禁售条款
今年8月7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条例》有关条文的议案,10月上旬,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开始对这份议案进行审议。在审议之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对省府议案的审议报告,并建议加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条款,并立即引起新闻界的广泛注意。本文为叙述方便,特将该条款简称为“禁售条款”。
有意思的是,“禁售条款”实际上与媒体有不小关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副主任李如章一直负责法规方面的基础工作。11月13日,他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说:“省政府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其重点是放在清理、修订与WTO不相适应的条款上,并没有加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内容。”
“那么,这一‘禁售条款’怎么会出现在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呢?”
“省人大法制委会在今年8月收到省政府的有关议案后,立即着手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法院、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也与省经贸委及酒类专卖局进行了协商。那段时间,正值学生放暑假期间,一些媒体上关于中、小学生在沿江路一带酒吧醉酒闹事甚至打架斗殴的报道,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不少专家认为,未成年人酗酒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警觉,既然正在着手修订《条例》,不如在这方面加进一些内容,最后,大家结合各方面情况,决定添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这一条内容提交审议。”
媒体披露的事实引起立法者的强烈关注。据8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自广州市沿江路酒吧一条街逐渐形成以来,附近的医院在暑期每晚起码要接诊3个“喝”出问题的病人,最多一个晚上达10人之多,其中学生占了一半以上。今年7月至8月中旬,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也收治了100多个半夜就诊的酗酒者,其中也有一半是学生。
酗酒以其强烈的刺激作用,将不少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拉入斗殴、吸毒的泥潭。
据媒体七八月间的报道,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反映,经常遇到学生因喝醉后打架而致外伤的例子。如7月某日凌晨,一名男学生酒醉后与另一名醉酒者发生争执,结果双方动粗,学生的肠子全被捅出来,差点丢了性命。还有一次,一名女中学生与两位男生出外饮酒,很快就喝到发狂、呕吐、胡言乱语,事后才知道,有位男生在她酒杯里放了摇头丸!
这一幕幕令人触目惊心的景象,不只在人大方面引起震撼。据李如章透露,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订议案之前,省政府就召开过有关常务会议,当时,已有人提出了加入类似“禁售条款”的建议。这说明,限制未成年人买酒并非个别意见,而是成为一种共识!
缺乏操作性遭遇异议出局
如何将共识转化成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却出现了不少质疑的声音。
笔者在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发现,不少委员对此提出了异议。
一位委员明确建议取消“禁售条款”。她说,如果某一位70多岁的老人腿脚不便,让自己的孙子帮助买酒喝,你卖不卖?
还有的委员从法律的角度问到,对未成年人的定义该怎么下?
我国民法认为16岁以上是成年人,而刑法却把这条线划在18岁上,那么能自由买酒喝的人该有多大呢?
更多的委员则提出,如果在法律里面写入这一条款,怎样去督促落实?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小孩替大人买酒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如果“一刀切”全部禁止,恐怕与国情、省情不符。而且,如果买酒的未成年人有隐瞒年龄或欺骗行为,又当如何处理?
结果,“禁售条款”犹如一个对自己的观点拿不出任何有说服力论据的未成年人,在众多质疑面前,显得十分无助,最终被剔出《条例》修订案。
实际上,对“禁售条款”最终的命运归属,建议写下它的人并非毫无思想准备。李如章说:“按照法理讲,如果法律上禁止某种行为,那么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必须要对之处罚,我们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说明它的更大作用在于倡导性、方向性。”
“首进地方法规”纯属误解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期间,我省各大新闻媒体几乎都对“禁售条款”作过专门报道。一些媒体甚至认为,它是被首次写进地方性法律法规之中。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早在1998年5月,在经过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就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这才是我国内地第一个以立法形式通过的限制未成年人饮酒的地方性酒类管理条款。
无独有偶,从本月1日开始,沈阳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及该市工商局等7个部门也联合发文,要求有关执法部门和经营者共同努力,将《沈阳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商品的暂行规定》落到实处。
根据那项于去年7月初作出的《暂行规定》,沈阳在当时就已经开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了。
然而,这些都还不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买酒最早的限制。在1999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十五条就已经作出了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帮大人买酒”法律法规难对付
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的法规、规章等,都因其可操作性差而出现了明显的缺位现象。也就是说,“禁售条款”遭到的种种质疑,同样困扰着国家的相关法律。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一段时间后,《中国消费者报》曾做过一次很有意思的调查。该报记者分别在沈阳、南宁、福州、郑州等地暗访,请几个十来岁的小朋友帮忙购买烟酒,结果几乎一路畅行无阻。面对记者事后的采访,一些售货员反问道:“谁知道他成年没成年?我还能因为一盒烟去查人家户口吗?”部分“觉悟高”的销售者更是振振有词:“小孩子也是消费者,我没有资格剥夺他们的消费权利。”沈阳的情况更有代表性。前文中提到该市七个部门联合出击限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动,但早在1999年,该市街头上就已经出现了自动售烟机。对此,有人问,连售货员都拿不准购烟者是否是未成年人,难道机器能识别吗?
禁售之艰难甚至使政府左右为难。去年6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中更是指出:市政府未有履行法定职责。有媒体评论,如此直截了当的评语在人大常委会历次执法检查中是罕见的!
事实上,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条款在操作性、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专家指出,这主要是因对涉及的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造成的。譬如,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到底是由工商还是由公安去管,群众应向谁去举报?在法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专家建议,应设立明确的罚则,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并鼓励群众对本社区中发生的上述行为给予有效的监督,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反馈并采取必要行动。
不过,有人也在反问,即使这样做了,就能使“为爷爷买酒”这一在中华大地上几乎与酒同样悠久的历史景象真正消失吗?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否决了“禁售条款”,有效避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位现象,这充分体现出,广东的立法思想已愈加成熟、务实,并超越了一味追求数量的初级阶段。仅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禁售条款”的落选含有丰富的正面意义!
背景资料
《条例》为何要修订?
《条例》于1998年8月1日才正式施行,为什么在4年后就要拿出来修订?对此,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炳余这样解释:“修改该《条例》依据准则是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
据了解,我国政府承诺的与此有关的内容是,“入世”之后,将在酒类产品的销售、服务等方面提供完全的GATT(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但保留使用自加入WTO之日起1年过渡期的权利,以便修正或废止有关法律。
修订《条例》的时间,正在这个过渡期内。
现场目击
海平面下是庞大冰山未成年人买酒亦卖酒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与酒的“亲密”接触,究竟到了哪一步?也许,海平面以下的冰山,比我们所认为的要庞大得多。
连日来,我们穿梭于广州市一些酒吧、迪士高舞厅、商场烟酒专柜之间,所到之处,得出的结论是,对买酒者而言,钱才是唯一的限制,至于年龄,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在广州市石牌地区某著名大学附近的一间知名酒吧里,我们与看上去挺乖的女招待聊了起来:“你自己喝过酒吗?”
“当然了。”
“醉过吗?”
“也有过,但不多。”
“如果中、小学生向你买酒,你会卖吗?”
“当然会,只要他付钱,我自己还不到17岁呢。”
其实,酒吧一打啤酒就需要一两百元以上,这对普通青少年而言,门槛还显得太高。更具实质性诱惑的,是各地档次不一的迪厅。因为,即使是在广州,为了招徕顾客,很多迪厅对女性都不收门票————据说,只要她们进去了,通常都有人代为付账,这种“完全不设防”的手段,将多少少女揽入酒的怀抱?
酒与青少年的“零距离”,更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在石牌一家大型商城的名酒专卖店里,我们请一位貌似初中生的女孩去询问白酒的售价。老板显然注意到顾客的身份,特意声明自己的酒比较贵,但还是推荐了一瓶38度的国产白酒,并说这个比较便宜,可也是名酒。
当“初中生”向老板表示“要和几个同学开晚会,怕度数太高会喝醉”后,老板说,一般的酒都是五六十度,这个度数已经很低了,不会醉的。
看到“初中生”还是有所顾虑,店中一位女士走过来建议“不如买葡萄酒”。她指着某品牌的葡萄酒说,这种酒只有12度,对于你们这些不大会喝酒的初中学生是最合适的。在最后,似乎见惯了学生买酒的她还特别强调:“一般学生开party都是喝这种酒。”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酒类是指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这意味着,如果“禁售条款”被通过,这种学生开Party用的12度葡萄酒,也同样不能售予未成年人。
专家说法
网吧迷情不幸言中当心新生代酗酒成公害
对青少年饮酒问题的关注,并不仅限于立法机关、政府以及媒体,学术界同样在观察、在思索。
就在省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条例》议案的半个多月前,7月22日,一份名为《青少年偏差行为》的调查报告,由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正式出版。这项分别在广东、福建、香港及澳门展开的调查显示,在过去12个月内,我省深圳市青少年中有30.4%曾经喝过酒。而在广州市,比例是24.9%,其比率之高,在调查表里的50项不良行为中排名第七。更令人关注的是,在这些饮酒的孩子中,有一部分人的同类经历已超过了5次。
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负责这一调查中广州部分的工作,其副所长陈冀京分析到:“在西方国家,青少年酗酒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虽然广州乃至广东省的青少年酗酒情况还不很严重,但这个群体的酒类消费现象已经很普遍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参照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走过的历程,如不加以控制,青少年酗酒的社会问题以后肯定会出现。”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陈冀京还举例说,当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还未对青少年行为造成明显影响时,他们曾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并预言网络世界对青少年的影响将无孔不入,应予以高度重视。果然,后来无数青少年深陷网吧无力自拔;而在电子游戏机尚未“横行”时,他们也就此提出过警告,结果,最终出现了一些中小学生为玩电子游戏机以致逃课的恶劣现象。陈冀京认为,青少年酗酒情况的演变,与这些问题有相似之处。他呼吁,社会管理者看待青少年酗酒问题不应只停留于眼前,而应从长计较。
陈冀京还特别提到,大多数青少年目前还承担不起经常出入酒吧的消费,但另一项调查却显示,诸如广州这样发达的大城市中,青少年可支配的金钱有越来越多的趋势,现在已达到每月200多块,迟早有一天会突破那个临界点。而且,还有调查显示,现阶段出入酒吧的大多是白领阶层,作为潮流引领者之一,他们的行为会给青少年传递一个信号————“成功人士的生活中包括泡吧”,从而群起效仿。这位专家说,思想、身体均处于发展阶段的青少年,就是一个模仿、学习的群体,他们的学习参照系瞄向哪个方向,需要得到正确的引导。
记者手记
少小酗酒还是要管
怎样看待“禁售条款”从《条例》中落选?记者认为,一则应喜,一则应忧。喜的是,我们的立法机关越来越务实、越来越贴近百姓的生活。加入“禁售条款”的动议,缘于媒体对酒吧中学生醉酒闹事的报道。这一事实本身,就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民生的强烈关注。然而,当建议稿中出现了“禁售条款”并被媒体广泛报道后,立法者们却没有受舆论的左右,而是从法律基础、操作性甚至国情省情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又把这一备受媒体期许的“条款”剔出《条例》。这是依法治省理念日益成熟的生动体现。然而,“禁售条款”的落选,也令人不无忧虑。
立法者们关注的媒体报道、专家的社会调查以及记者的明查暗访,都让我们无法回避不少未成年人正在酗酒这一客观存在,而且,正如陈冀京先生所提到的,“如不加以控制,青少年酗酒的社会问题以后肯定会出现。”问题在于,“控制”该由谁来完成?我们的答案是管理社会的职能部门。如果说,当面对现实问题时,法律能通过暂时沉默来回避矛盾,那么,这种沉默绝不适用于社会管理者,反而,他们更应该努力去寻找另外的解决之道。记者王巍实习生余映涛杨婷婷王昕伟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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