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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一名入托在幼儿园的孩子放学后因父母有事未及时接回家,结果在幼儿园内被
开水烫成重伤。家长把幼儿园和值班老师告上法庭,索赔37万多元。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处幼儿园赔偿10万元,结果原、被
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双双上诉。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开审,但未当庭判决。
碰翻热水桶烫成重伤
小钊是1998年11月起入托广州市某幼儿园的。1999年1月9日下午5时放学后,因父母有事未能赶到,小
钊与其他几名小朋友留在幼儿园里玩耍。幼儿园的老师因为要洗澡,大意地把装有开水的热水桶放在浴室的过道上。小钊在和
伙伴的追打过程中,碰翻了热水桶,被开水烫成重伤。
事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地把小钊送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钊背部、臂部、四
肢烫伤的面积达21.25%。法医鉴定小钊烫伤严重,属八级伤残。
一审判幼儿园负全责
小钊被烫成重伤后,他的父母认为,事故原因是幼儿园没有尽到看管责任造成的。他们每天还多交3元给幼儿园,将
家长接送时间延长至晚上8时,因此幼儿园应对事故负起全部责任。基于此,小钊父母将幼儿园和值班老师一同告上法庭,要
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72349元。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幼儿园老师未尽到管理责任,任凭原告等幼儿在浴室内玩耍,才导致原告碰翻热水桶而被开水
烫伤。因此幼儿园在监护和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10万元。
原告还要追加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都不服。
原告上诉称,对于一审判决要求部分变更:一是要求追加幼儿园赔偿医疗费32000元,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21120.64
元。被告幼儿园则上诉称,幼儿园不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而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焦点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幼儿园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依据《民法通则》身体受损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幼儿园已经在1999
年3月30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在2000年3月29日前的期间,小钊并没有向其索要其他赔偿,所以他已丧失了胜诉权
。
小钊的代理人则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因为幼儿园在2000年8月6日又支付了部分费用,因此是诉讼
时效中断。
精神损失赔偿该不该判
一审判决中,幼儿园需支付2万元给小钊作为精神损失赔偿。其代理人认为小钊被烫伤不是幼儿园的故意造成的,幼
儿园方不存在侵权事实,因此不该判赔精神损失。
小钊的代理人则认为,精神损失赔偿不仅该赔,一审还判少了。因为根据有关法规,残疾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应与生
活补助费相近,而小钊判赔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是4112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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