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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母虽离婚 抚养之情不能丢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1日04:16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佟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昨天,东高地街 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65岁的杨大爷在30年前与带有3岁女孩的刘某结婚。婚后,杨大爷就担负起了抚养刘某女儿的责任,一直到其能 够独立生活。两年前,杨大爷与刘某离异,后他身患重病,生活负担重,就想要继女替其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却遭到了拒绝。 对方声称:杨大爷已与自己的
母亲离婚,且与自己又无血缘关系,所以她本人根本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杨大爷无奈,只好找 到东高地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的帮助。

  听完杨大爷的倾诉,工作人员为他作了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婚生子女的规定。杨大爷与其继女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且此抚养 关系并不因杨大爷与刘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杨大爷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继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协商不成,杨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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