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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3日《质疑高额退票费》的报道,在沈城居民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几日来热线电话不断,读者纷纷对此事发
表了看法。
和平区的孙先生说:“最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同样是消费,为什么运输企业就与其他商家不一样。大家都知道,到商
场买商品可以退货,而且人家也没要过什么退货费。难道运输企业就有什么特权吗?我感觉,这是明显的在占消费者的便宜。
”
运输企业对消费者的质疑坚称:退票费是他们规定的。航空公司有关部门表示,关于航空退票是航空部门的规定,各
个航空公司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而铁路部门内部的相关人士表示,铁路的售票规定是写在铁路有关条例上的,他们就是
按相关条例执行的。这些运输企业认为,在售票和退票的过程中,企业要承担票的一部分成本和费用,而乘客买票后,就等同
于与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一张票售出后,在退票前就不能将票卖给别的乘客,这样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省物价局的有关部门人士表示,对于航空、铁路方面退票制度,物价部门没有具体的价格规定,这些部门基本上都是
根据一定的收支运营指数,自己制订相关规则,执行退票操作,收取一定退票手续费的。
给本报打来电话的多位律师表示,国家现在关于退票制度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就是说,这个费用的收取缺乏法律
依据。如果制订也应该由物价部门来制订这样的退票价格。退票是一种预期的违约行为,会给运输部门带来一定的损失,这在
法律上是能够站住脚的。但是,是不是应该按比例收取退票费用,费用应不应该如此之高,却是值得考虑的。因为收取高额退
票费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
首席记者萧叶见习记者韩涛实习生张袁媛马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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