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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学校规避风险 孩子尚需自护(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2日12:33 海峡都市报

学校规避风险_孩子尚需自护

  昨日,在福州平安大厦,福州市教育局、十几所市直学校有关人员济济一堂,听福州平安保险公司介绍“校方责任险”的具体条款。今年秋季,福州市教育局准备为30多所市直学校向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学校集体投保、规避自身风险的做法,是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出现的新鲜事,在我省还是首次。

  何谓“校方责任险”

  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限内和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非故意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用平安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市区分部总经理陈荫的话来说最明白不过了:“每生每学年向保险公司缴纳3元保险费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的该由学校方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服务条款,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金额可高达15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据介绍,目前市直学校每生3元的保险费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支付。

  放手实施素质教育

  《办法》9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只有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等11种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才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保险公司又推出了“校方责任险”,即使学校有了责任事故,也可以躲进“避风港”,规避风险。因此,《办法》的实施,“校方责任险”的推出,让学校拍手叫好。

  福州市未保办主任林志成认为:《办法》的实施和“校方责任险”的推行有三大好处,一是将学校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纠缠困扰中解放出来,使学校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二是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以前怕出事故,不敢走出校门开展校外活动,现在在更好地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的前提下,更敢走出去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提高综合素质;三是为学校的赔偿工作提供了经济上的依托,把学校的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

  福州市聋哑学校校长钱秀榕也说,在以前,只要是学生出现了伤害事故,不管是校外还是校内发生的,统统将问题扔在了学校的面前。只要出现伤害事故,许多学校都出现家长跑到学校闹事影响教学的事件。学校方面也往往因此陷入这种困境,为处理事故而产生与家长、与其他部门间的争执、扯皮、协商等一系列问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最后还要支付大笔赔偿费用。久而久之,学校为了不出事故,慢慢减少了给学生外出的机会,学生向往的春游没有了,野外活动也逐渐取消了,一些容易引发危险事故的户外运动学校避之惟恐不及。这客观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现在,《办法》明确了责任界限,‘校方责任险’又为学校规避了风险,对学校来说当然是好事,学校不再是冤大头,而是该由学校负责的我们才负责。这等于说,《办法》的实施与‘校方责任险’的推行,在制度上为学校松了绑,也为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位小学校长这样说。

  “监护空白”如何填补

  在过去,家长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就可以放手不管了。从9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开始施行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将不承担监护职责。这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校方责任险”只是规避了学校的风险,对家长及其孩子来说也只能是解决事后的赔偿问题,而对于防范风险却意义不大。于是,家长的担心出现了。家住河南新村的陈姓家长说,孩子在校期间,学校不负监护责任,而我们家长也有自己的工作,总不可能24小时都让孩子生活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对这些还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们,家长用什么办法来保证孩子们在校内校外的安全呢?还有一位家长说,《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责权利,如何保证孩子的安全,是一个需社会和家庭共同解决的新问题。

  “监护权能转让吗?”福州十九中一名初二学生的家长设想:能否成立一个相关机构,由他们入驻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另一位学生家长建议,对于这一“空当”,能否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合同的方式将部分监护权进行委托,即学生入学后,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协议,将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权转为学校所有,学校也可以收一定费用,做到双方都满意。

  自护教育也要跟上

  在家长不可能对孩子进行全天候监护的情况下,要求学生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实际情况是,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据国家青少年发展中心统计,儿童和青少年的死亡有26.1%是由各种意外伤害引起的。而儿童和青少年对意外伤害的规避和防范意识、能力差,又是导致意外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数据和现实都表明,面对新《办法》,学校和家长必须在平时加强对孩子的自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现在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呼吁自护教育的家庭化和日常化。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陈爱华老师说,当孩子们面临危险的时候,能否大声地喊“救命”,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据师大教育科学院的调查,不少孩子的自我意识很强,相当一部分人面对危机的第一反应是要不要“面子”;还有一部分人是头脑一片空白,不知所措。所以,家长应该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潜移默化地向孩子传递自护意识,帮助孩子掌握适合自己的自护技能和技巧。

  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家长都十分担心自己缺乏自护知识和技能,无法帮助孩子躲避意外伤害。福州外国语学校一位学生家长说,对孩子自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对许多家长来说都是一个空白,希望教育部门能给家长一个学习的机会,也希望教育部门能有这方面的教材,供家长和学生共同学习。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部门,除了打算出关于自护方面的书籍和光盘外,还将和教育部门协商,进行学校老师、家长的自护技能培训,由老师、家长将自护技能传授给学生,同时北京市教委还建议有条件的社区和学校应该自己开展自护活动。

  家长和专家们的建议,给我们保障孩子的安全提供了许多有利的参考,但毕竟《办法》刚刚施行,许多问题也刚刚凸显,孩子的安全怎么让家长和学校都放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本报记者/李建芳/兰灿阳

  相关链接:12种情况学校不负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六)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八)学生自杀、自伤的;

  (九)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的;

  (十)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十一)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十二)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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