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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学生伤害事故案给新《办法》出难题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通讯员王媛)昨天,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学生状告私立学校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这是自9月
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学生伤害事故案,然而本案却给新《办法》出了个难题。
纪宪峰是房山区某私立小学的学生,今年刚刚8岁,每天乘坐学校专门接送孩子的班车上下学。2001年11月19
日,纪宪峰在上学途中,班车出现故障,突然熄火,司机就让车上的学生们下来推车。不一会儿,车子在孩子们的推动下启动
了。为防止再次熄火,司机没有停下车,就要求孩子们赶紧上车。由于当时车辆正在滑行中,纪宪峰在上车时不慎滑倒。车轮
从他的腿上轧过,造成其左股骨骨颈骨折。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事故应由司机负全部责任。纪宪峰的父母认为,纪宪峰在乘坐
学校班车途中受到伤害,给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且还被迫中断学业,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将学
校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种费用和损失1.5万余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与此案最相近的规定是: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而造成伤害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班车熄火学生推”能不能属于“不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动”还很难认定。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项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只会作
为参考,而最终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还得依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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