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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宝典》一书遭侵权作者打赢著作权官司晓敏
66岁的全国政协常委、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会长高占祥日前刚打赢了一起著作权官司。他所著的约60万字的《人
生宝典》一书于2001年1月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在他此前出版的《恪守篇》、《人生宝鉴》、《人生镜语》和
《人生感言》四书的基础上增删修订而成的。但他发现台海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发行、檀明山主编的《青年必知道德修
养手 册》一书的内容严重抄袭和剽窃了他的作品。于是在2002年3月1日将台海出版社和擅明山告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他认为在被告的侵权作品中,与他的作品完全相同的内容有四万余字,内容基本剽窃他作品的有四万余字,段落性抄
袭剽窃的有三万余字,总计12.5万余字。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给他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文化报、法制日报、北京青
年报和北京晚报上同时刊登致歉声明;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0万元;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并承担诉
讼费用。
檀明山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认为自己并非主观故意。他对高占祥表示歉意并愿意进行赔偿,但因为索赔数额
过高,实在无力负担。因为他出版《青年必知道德修养手册》一书,从台海出版社取得稿酬12000元,稿酬标准为30元
/千字,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
台海出版社则认为该社没有侵权,也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首先他们与檀明山就出版《青年必知道德修养手册》
一书在2001年4月2日签订过出版合同,约定如该书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檀明山承担全部责任;其次,该社在
出版涉案图书时,对该书作者进行了考察、对该书书稿进行了审查并与图书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因此该社已经尽到了著作权
法所规定的审查义务。涉案侵权图书使用原告作品《人生宝典》的部分有大量引言,且整体内容积极,对青年有教育意义,使
得该社难以辨别侵权与否,增大了审查侵权工作的难度。
2002年3月15日,台海出版社社长安然致函高占祥,代表出版社对因出版社工作失误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深表歉
意。2002年5月22日,檀明山致函高占祥,对涉案图书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表示歉疚,愿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高占祥创作完成了《人生宝典》文字作品,高占祥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
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檀明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被告台海出版
社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两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足
以弥补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本案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两被告擅明山、台海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再版、重印、发行包含涉案侵权内容的《青年必知道德修养手册》
一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高占祥赔礼道歉的声明;檀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赔偿高占祥经济损失2.65万元人民币;台海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高占祥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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