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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凤通讯员王锦昌唐耿章邱智宽)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由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昨日起施行,它标志着广东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救济工作将从此更明确地“有法可依”。
紧急转移安置不限户籍
《规定》是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并在认真研究总结救灾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根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后,救济的主要对象有:一、需要紧急转移的;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四、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其中,对第一类安置对象不限户籍、程序,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申请救济以家庭为单位。
《规定》明确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由省协助救济,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济,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济。
预算款今年有余明年用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并应随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上的地区,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五种救济标准种类和标准
1.转移安置救济费: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
2.住房救济
*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当地建房平均造价,每人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金额;
*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按照当地维修房屋平均造价,每户一般不超过维修所需费用的一半;
*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3.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4.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5.伤病救济:根据困难程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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