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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县法院法官厉云祥打赢维权官司,获万元精神赔偿
河北消息本来是一桩民事案件中的主审法官,但却被迫也做起了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和自己主审案件中的
当事人及律师打起了官司。日前,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在特殊的“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因依法审理案件
而触怒了当事人及其律师,并受到无端侮辱的“维权法官”厉云祥胜诉。这样的诉讼案件全国罕见。
案件败诉,当事人迁怒法官
事情源于浙江天台县法院的法官厉云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2001年4月,天台县法院民庭受理了一起该县滩岭办
事处下湾村农民徐有法状告当地个体老板叶某的民事索赔案件。在诉状中,徐有法诉称:2000年11月30日晚上,叶某
到村里的天顺饭店吃饭,和饭店的老板娘发生争执,于是叫其手下的工人叶华峰回去抄家伙报复。老板娘向村民呼救,徐赶到
现场。老板娘让他打110报警。这时,叶华峰返回,用斧头砍伤了徐的手臂。受伤后,徐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左手致残。
凶手叶华峰逃匿至今,徐认为叶某对此负有教唆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叶某作为共同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经法庭调查,在徐有法被叶华峰打伤时,叶某一直在饭店内,对外面的情况并不知晓。法庭审理后认为,徐有法状告
叶某是共同侵权人证据不足,现公安机关已对叶华峰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因叶华峰在逃,故徐有法要求赔偿损失的
请求,只能在司法机关对叶华峰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一并对叶华峰提出民事赔偿来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有法要求被
告叶某赔偿其医疗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徐有法虽然对判决的结果不服,但他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而是在2001年7月,将一份“控告申诉书
”送到天台县法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对厉云祥审理过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同时还要求法院对“枉法”的主审法官厉云祥进行
追究和处分。
还我清白,法官状告当事人和律师
在这份只有2000字左右的“申诉书”中,对厉云祥进行的人身攻击和诽谤、侮辱的字句竟有十七处之多。如称厉
云祥“在审理此案中,公然掩盖事实真相,任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蓄意制造了一起冤案和错案,为被告开脱责任……”
“被告花了四万元打赢了官司,有钱能办事。”……
令人惊讶的是,就是这样一份内容明显违法的“申诉书”,竟是在徐有法聘请的律师许春光的指导下共同炮制的。
在收到徐有法的“控告申诉书”后,法院经调查认为,厉云祥在审理案件中没有所谓的“枉法”和“受贿”行为,对
该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决正确。徐有法对他所控告的事实也拿不出证据。据此,天台县法院作出决定,驳回徐
有法要求重新审理此案的申请,维持原判。并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徐有法进行了拘留15天的司法处罚。
得知徐有法及其代理律师竟然如此“控告”自己,今年4月10日,厉云祥愤然向浙江台州市中院递交了诉状,请求
法院判令二被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各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
法不容渎,法官打赢了维权官司
8月9日,临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
经审理,法院确认,被告徐有法在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时,使用了大量侮辱、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攻击性言词,其
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厉云祥的名誉侵害。被告许春光与徐有法共同完成申诉书,作为法律工作者,其代书代理行为不符合法
律规定,构成了对厉云祥的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徐有法和许春光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厉云祥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该道歉文书送达天台县法院
、检察院等单位,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各赔偿厉云祥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后,两被告表示不上诉。
(张保平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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