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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邹会江 通讯员韦名)记者从广东省总工会了解到,从9月1日起,深圳特区的员工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这是最近公布并于9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下职工于“因私”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这五种情形是: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 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二是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派从事私人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三是因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四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用人员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五是其他因私人原因负伤、死亡的。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按员工负伤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又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要求,员工退休时,应向社保机构提供指纹。该规定称,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拒不提供的,社保机构将从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拖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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