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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黄某参加无偿献血后身体不适并于一年后病亡,事主及家属相继告血站被驳回
本报顺德讯无偿献血后身体不适,一年后又因病死亡,负责采血的血站是否要对献血者的死亡负法律责任?近日,顺
德市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由献血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法驳回了献血者及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市中心血站赔偿损失的请求。
献血后有不适献血者告血站
去年4月10日,黄某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献血200ml。
采完血后约3分钟,黄感觉到有轻微头晕,医护人员立即对他进行体格检查,测得血压16/9Kpa,脉搏75次
/分,心脏正常。医护人员又采取了一些措施帮助他恢复体力、补充营养,15分钟后症状缓解,整个过程黄某神志清醒。
黄某离开献血点后,仍感到周身不舒服,遂到乐从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被诊断为电轴轻度左偏。几天后,黄又到龙
江医院进行TCD检查,初步诊断为血管神经性头痛。黄某认定自己的病是献血导致的,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血站承担,
于是,他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家医院也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黄右侧脑动脉供血不足。市卫生局在答复中声称
:采血前,血站的医务人员已对黄进行了既往及现在病史的采集、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经评审符合健康献血者的检查
标准,且采血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采血过程不是诊疗护理行为,所以黄的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
黄某不服,一纸诉状将中心血站送上了法庭。
医疗鉴定显示病症无关献血
庭审中,对黄某献血前各项体检指标是否符合献血条件、血站在采血过程中有无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黄某献血后出
现的病情是否因献血引起,法院依法委托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该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黄某献血的临床表现符合献血后常见的“头晕”反应,经休息后即可复原,不会引起后遗
症,且黄只献血200ml,不会导致大脑、心脏等重要脏器的供血不足。同时,黄某献血前以及出现头晕症状后,所测得的
生命体征证实了黄没有出现低血容量。脑供血不足的诊断主要依靠临床症状和体征,但黄缺乏脑动脉供血不足的临床诊断依据
,另外,黄献血十多天后的验血结果显示正常,无出现血色素低或血容量不足的现象。所以,黄献血后出现的病情与献血无直
接因果关系,其献血前的各项体检指标均符合献血条件,市中心血站在采血过程中也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
黄某不幸死亡法院驳回诉讼
诉讼期间,黄某不幸于今年4月死亡,法院遂依法中止了该案的审理。5月13日,黄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作为
法定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要求中心血站支付黄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共12.3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在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存在因过错或过失行为致黄受损害的事实,而且该过
错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的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中心血站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的献血事件经有关机构
鉴定认为,黄献血后出现的病情不是因献血引起。而且黄某及其家属也没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所以中心血站无须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伍健红田霜月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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