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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多方关注,对于规章的理解众说纷纭。
就这一规章的一些焦点问题,记者昨晚独家专访了《办法》起草组成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副教授
。
《办法》出台两大原因:“校园事故”无章可循“防卫教育”妨碍教育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张永华:近年来大中小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不断,涉及家庭、学校、社
会、教育等诸多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处理上又无章可循,学校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常常不知所措。为此一些学校特别是
中小学采取“防卫教育”办法,停止了部分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课内外活动,甚至取消体育课、停做课间操,使得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开展,家长和社会对此都很不满意。《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帮助大中小学校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办法》不保护学生?说法断章取义事实恰恰相反
记者:有一种看法说,这部行政规章是站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立场制定的,“只保护学校,不保护学生”?
张永华: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办法》规定的学校不必负责的事故情形都有前提条件,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而不能笼统地说“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就没有责任”。比如地震,虽属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列在学校不承担
责任的事故情形内,但如果事先得到预报,学校可以采取防震救助措施而未采取,出了事故学校仍然要负责任。可以说办法对
学校要求更严了,在一定意义上学校的预防事故的任务比以往还加重了。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就是说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如
果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也不能给学校强加责任。
学校对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要承担事故责任。走读学生上学、放
学途中,寄宿学生寄宿时间以外,虽然他们不在家,但已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自然学校对这类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
,应当全面把握和理解《办法》的内容。
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教育保护”不能混淆“监护”
记者:《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实际上在不少学生伤害诉讼中关于“监护权转移”的
问题仍一直备受争议,应当怎么看这一点?
张永华:监护权与教育保护是不同的法律范畴。监护权以亲权为基础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法通
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学校是监护人,所以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只有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转移监护
权的协议,学校才能成为临时监护人。《办法》只是重申了这一点。我们应正确理解“监护”的内涵,它包括对未成年人人身
健康的保护,对其财产的管理以及民事诉讼的代理等许多内容。如果说学校要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那么谁听说过学生一进学
校,他的财产就转移归学校管理了呢?有些人认为,学生到学校上学,监护关系就自动发生了转移,这其实没有法律根据。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职责应当是一种“教育保护”,即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学生年龄相当的关注或照管。这
是由学校的教育义务产生的,与民法规定的监护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大中小学校的教育保护性质相同,只存在程度的
差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至18条对未成年学生教育保护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为此《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
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又比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事故,
学校不仅要及时救助学生,还要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伤害事故怎么赔?三种筹措途径保险最为保险
记者:有报道说现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家长对学校的赔偿要求都相当高,甚至出现过家长要求学校赔500多万
元的“天价”,《办法》有没有对赔偿金问题作出规定?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张永华:目前社会上对《办法》的讨论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伤害事故赔偿金的落实问题。谁来赔?怎么赔?赔偿
金怎么筹措?这也是《办法》起草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处理事
故纠纷最终都要落实到经济赔偿上。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家长或通过协议、调解,或者诉讼索赔,但许多学校无力筹措这笔费
用,这就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落实。
《办法》规定了三种筹措赔偿金的途径:如果学校完全没有能力筹措,由学校的举办者协助筹措;有关部门通过设立
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对多种形式依法筹措;学校有条件的参加学校责任险。去年上海市政府出资为全市中小学校向平安保险
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当年9月上海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和卢湾区三好中学就发生师生集体中毒事件,由于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最终获赔42万元,事故处理得非常圆满。
本报记者傅汉荣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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