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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学梅)从9月1日起,是否手术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过去那种“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的传统做法将被废止。日前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此作出新规定。
近年来,由于患者亲属在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患方称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患者配偶不认同子女签字, 造成手术延误、患者病情加重等情况经常发生,令医院工作陷入被动。有关人士多方呼吁引进国际通行做法,将家属签字改为患者本人签字。
新出台的《基本规范》在如何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要求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基本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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