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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加强风景名胜区政府监管,要求管理机构政企分开
日前,记者从国家建设部了解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资源,执行规划,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这一规定意味着,企业不当承包风景名胜的行为将遭遇被封杀的危险。
建设部城建司风景名胜规划处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对风景名胜区加强政府监管,主要针对目前某些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的问题提出的,企业权力过大的现象对国家的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近来,企业“买”国家名胜景区的新闻频频爆出。继桂林阳朔出售山水经营权给新希望集团遭质疑之后,武当山的变相转让又演绎了操作上更具隐蔽性的新版本景区出让。此前,建设部还特别针对四川省出现的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一事复函,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任何形式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变相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转让)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
当记者问及此项规定的制订是否与各大风景名胜区不断传出被企业“承包”的消息有关时,建设部城建司风景名胜规划处负责人的回答是肯定的。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国外国家资源都是由政府有效控制和监管的,而目前国内的状况却是企业权力过大,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来自新华社的消息称,在一次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提出,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园林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资源监管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具体内容指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年底以前编制的总体规划,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第4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6月底前要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必须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总体规划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暂停区内各项工程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如果这些规定得以实施,政府对风景名胜的监管和控制无疑是加强了,已经或将要承包国家风景名胜的企业可能面临出局的危险。然而所有权、经营权如何分离仍将是争论的焦点,同时开发名胜景区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将又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 李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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