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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评估、低收入家庭保护……这些有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将进行重大调整。由于1990年实施的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15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上,省政府提交了新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稿。
省建设厅厅长黄卫解释说,制订新条例是因为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关系日益复 杂,特别是房改不断深入后,居民对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的市场化行为要求越来越高,而原条例是在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背景下制定的。
引人关注的方面是,新条例草案规范了拆迁的六个程序: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拆迁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实施房屋拆除。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方面,在调研时,很多人向立法者反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只是拆迁人实施建设项目的首期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如果不能到位,很难保证拆迁工作实施,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出发,在领取拆迁许可证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金融机构。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专门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样规定,对拆迁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问题。条例草案对评估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因素作了明确解释。同时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和裁定。
对低收入家庭的保护也写进了条例草案。各地在拆迁的实际过程中,有一部分经济上较为困难、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目前我省一些城市已经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如南京市规定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草案作了保护性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原有住房的市场价值较低,就可以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得到货币补偿,如果获得货币补偿后仍然无力解决住房,再由各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上述内容将通过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论证后作出规定。 (王晓映 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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