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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见习记者邹龙云】近日,记者从天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获悉,从今天起至2003年1月31日,文化管理部门将集中对本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登记审核的范围为2002年3月31日前本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合格者将重新发证,否则予以取缔。
据介绍,这次重新审核登记行动,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音像市场经营活动,为本 市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在这次登记审核中,对本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进行重新登记的条件及程序作了明细规定。
批发单位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者要有自己确定的业务范围,如光盘或是卡带;经营者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营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经营场所要有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连锁经营单位
开办连锁店的营业者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店,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对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营业场所需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零售出租单位
这次本市文化管理部门规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个人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从事零售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从事出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新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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