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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沈阳市长武迪生在以色列遇难索赔案追踪(1)
原沈阳市长武迪生在以色列遇难索赔案追踪(2)
(接上期)
以家属的名义起诉
武迪生市长、张力同志在以色列坠机事故发生后,沈阳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及武、张家属前往以色列。依据以色列法律,经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推荐,武迪生、张力同志的家属以家属名义委托了中国使馆的以色列的拉斐尔律师迪那耳先生为其办理索赔事宜。
1994年4月,以色列民航管理局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列举了可能造成事故的种种原因,但不负责指出哪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此,迪那耳律师建议在美国起诉肇事的直升机制造商比尔公司和发动机制造商爱利森公司,因为如果胜诉,所获赔偿,其金额将远远高于在以色列的赔偿额;如果美国法院不受理,可再回以色列法院起诉。1995年,就在迪那耳尚未同以色列有关公司接触之时,他却于2月18日突发心脏病去世。迪那耳律师事务所的新所长罗伯特表示有意接办此案,他仍主张聘请美国律师,在美国起诉失事飞机的发动机制造公司,对此做法,有的家属持不同意见。沈阳市政府于是又于1995年8月底再次派出三人工作组前往以色列。
工作组到达以色列后,同罗伯特等律师进行接触,将律师的索赔方案反馈给国内的遇难者家属,家属的意见是不聘请罗伯特。他们委托工作组聘请一位主张在以色列索赔的律师,张力的家属准备另聘请一位美国律师在美起诉。
后经拉玛特甘市副市长的推荐,工作组聘请了副市长的老朋友——律师阿龙·梅泽,他在索赔思路上与武迪生家属一致,但在律师费、聘请技术专家费等方面存在分歧。因此,直到1996年6月武迪生家属方与律师方达成一致,并于7月将委托书送给律师,同时寄去了与索赔相关的公证书。
工作组在以期间还会见了拉玛特甘市政府、以色列外交部亚洲司、以运输部民航管理层等官方机构。这些机构都表示愿意促进索赔的进展,并在办事程序上为中方提供必要的咨询。
工作组还在以接触了直升机出租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他们表示,调解解决是可以考虑的,但也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不应由其一家公司负全部责任。
生活指数能代表武迪生的价值吗?
在武迪生、张力的空难事件中,以色列律师和以色列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均称,按以色列法律,赔款依据应是事故给遇难者实际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失基本不予考虑。这种经济损失的衡量即个人生活指数。简单说,就是先计算出遇难者生前的经济收入平均值,然后依照遇难者国家同性别的平均寿命,减去遇难者的实际年龄的差额。如中国人的男性当时的平均年龄是74.5岁,减去武市长遇难时的年龄58岁,其中的16.5年的经济收入为赔偿标准。而所呈报的生活指数证明,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这一点,沈阳市政府工作组和遇难者家属均感难以接受:难道一个收入很少的人,其价值就低吗?如果遇难者无经济来源,那么其伤亡损失就不应得到赔偿?按照武迪生的生前年法定工资收入,仅为6000多元人民币,年收入不到800美元,而国家分配和配给的住房、公用车等因无法认定为法定收入,不予采纳。以色列律师起初获悉是中国特大城市市长的赔偿案,无不跃跃欲试,态度十分积极,在和中方及遇难家属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既不用事先支付办公费用,又表示将和家属经常保持联系,通知进展情况,只收取赔款的一定比例。然而,当以方律师收到武迪生市长有关生活指数的材料后,大失所望。他们无法想到,一个管理着几百万人口的市长,生活指数是如此之低。生活指数低,赔偿数额便少,几乎是无利可图,继而工作停滞不前。
以律师态度大变
从此后,尽管中方与以方律师进行了多次会谈,而此时以方律师态度发生极大变化。一方面,他们采取极力推崇中方通过同美国公司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案的“推动”的办法;另一方面,他们抱怨在以色列当地没有专人来协助他们工作。以方律师在发来的传真中甚至提出需要家属先付给他一定的办公费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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