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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广西计生条例9月1日施行 生育第一孩不需生育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8日10:56 南国早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徐哲 通讯员何振养)记者昨日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7月27日通过,修订后的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该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内容有如下新变化:服务手册替代一孩生育证。取消发放一孩生育证制度,发放《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一孩生育证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3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即可生育。

  生第二个孩子要办生育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还对生育间隔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的,不受生育时间限制。对于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条例规定要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责编 蒋秋 来源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徐哲 何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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