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监狱十年前开始的尝试:给犯人更人性待遇
7月初,记者无意中从一位在押犯的家属处了解到,我省某监狱居然设有“夫妻同居室”,允许犯人和其家属同居。闻听此事,记者吃惊之余不免生疑:犯人在服刑期间也可以过夫妻生活?真是闻所未闻。消息可靠吗?
7月16日,记者从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证实了这一说法,并且被告知,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已存在了十年的事实。
省监狱管理局局教育处的潘处长告诉记者,10年前,在我省的17座监狱中,酒泉监狱第一个吃“螃蟹”,在监狱里设立“夫妻同居室”,后来在我省兰州、平凉、武威、临夏等监狱相继推开。当时,酒泉监狱腾出两间空房子,购置了床具。对入住者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入住者必须具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要绝对保证是人犯的配偶。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人犯要先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方面根据其表现及评分情况,审核同意后报监狱领导批准。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仅限男性人犯。女性人犯尚不具备设立“夫妻同居室”的条件,一个是监狱的硬件达不到要求,另外,女性人犯如果避孕失败,怀孕后,根据相关法规,要解除监管。
对我省一些监狱里设立“夫妻同居室”一事,法律虽然不反对,但是,社会对此事也有不同的看法。
记者用了两天时间,广泛采访了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专家。一些人对监狱的“夫妻同居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刑罚具有痛苦性,刑罚即意味着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不仅可以导致罪犯丧失自由甚至生命,给罪犯在生理上造成一定的痛苦,而且更重要的是适用刑罚本身表达了对犯罪行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和权威性谴责,使罪犯在心理上感受到丧失名誉、失去合格的社会成员资格的痛苦,以补偿、抚慰和平息、稳定、满足被害人的损失、痛苦和愤怒,满足抑恶扬善的伦理要求。所以,“夫妻同居室”不应该在犯人中大范围适用,假若犯人权利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监狱必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不仅不利于防止犯罪,造成犯人之间不公平,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也不公平。
可是,另外一些人士却不这样认为。
一位执业律师就认为: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剥夺。设立夫妻同居室是改善服刑人员人性待遇的另一种改造途径。由于夫妻同居室的特殊性,在制度上还应研究。法院的判决,只是相对地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判决限制犯人的性生活。那么,监狱里的“夫妻同居”,作为激励犯人改过自新的手段,似乎是一件合情合理的大好事。当然,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那些重刑犯就不一定适用。但是,这项措施的施行,目前只适用于男犯人,而不适用于女犯人,这不能用一句简单的监狱硬件不足作为理由,应该男女都能享受到同等的权利。
一些人还认为: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隔离封闭关押,容易导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一种“变态”,如果给他们以性生活的权利,他们会在精神愉悦的状态下接受改造,监管的目的实现得就会更快一些。本报记者郝冬白
新浪手机图片每天增加上百幅,下载最新图片送数码相机钻戒!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