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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日重点新闻版刊发了《酒楼包间装摄像头引发争议》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在市场上摄像头“泛滥”、摄像头使用无规可循的情况下,不少读者就摄像头的使用、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来电谈了自己的看法。
祝旭东(万立无锡电子公司):酒楼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包间装上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酒楼错在没有尊重顾客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接受 的服务有知情权,包括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权,就像客人点一道菜,服务员必须要说清楚这道菜是什么原料做的,客人可以做出选择。包间里安摄像头,这不是餐饮行业“惯例”,更不是酒楼服务的必需设施,客人的就餐行为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别人看到,有些客人无所谓,但有些客人很在意。这个信息必须要让客人在进包间前知道,客人如果觉得无所谓,愿意在有摄像头的包间就餐,那当然很好,如客人觉得不舒服,则酒楼应尊重客人更换包间。从这点来说,酒楼并没有侵犯顾客隐私权,而是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陈尚岭(南京友诚律师事务所):酒楼包间装摄像头,顾客投诉隐私权被侵犯,这让我想起前不久南京的另一起安装摄像头的纠纷,一幢居民楼的住户为了抓住对面楼上的乱扔垃圾者,在隐秘处装上了几个摄像探头,也引起对面楼上居民关于隐私权被侵犯的投诉。公共场所的摄像头会侵犯别人隐私吗?其实首先要弄清楚,公共场所无隐私。
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如个人日记、身体疾病、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等。但隐私权是私权,不能与公共场所的“公权”相对抗。如有人在街上脱衣服被围观,他的身体隐私权显然不能对抗公众观看新鲜事物的权利。再如有的恋人在电梯间有亲吻举动,发现电梯间有监控摄像头,同样他的亲吻隐私权与摄像头安全监控的“公权”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酒楼包间也属于公共场所。酒楼本身就是一个提供就餐服务的公共场所,酒楼设置包间,无非是为了方便那些喜欢清静的就餐者,免受其他人的噪音干扰。包间的设置,并未改变其“就餐空间”的根本性质,在酒楼所服务的“就餐空间”里,怎么可能使之变成“私密场所”呢?在包间,酒楼为客人提供的仅可能是就餐服务,客人就餐以外的其他行为均超出了酒楼的服务范畴,即使涉及客人隐私,如情人间的亲昵举动、难看的吃相、酒后的醉态等,既然客人选择到公共场所就餐,就意味着放弃了对这些隐私的保护。
欢迎读者继续对“酒楼包间装摄像头”一事展开讨论,电话:4527052;邮编:210005,南京扬子晚报综合新闻部;E-mail:zhxw@yangtse.com。刘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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