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宋洪深记者宋炜)本报曾报道过的轰动全国的商品房买一赔一
案,在一审胜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又遭遇败诉的情况
下,消费者焦维林不服判决,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昨天,大连市沙
河口区法院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第三次重新开庭审理此
案。由于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法庭上,原审原告焦维林
的代理人与原审第一被告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大连艺鹭峰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二被告大连市气体供应公司,就职工住宅
是不是商品房、出售时利达公司是否需要 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二被告的行
为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辩论。原告焦维林认为,大连利达公司将自己与
大连气体公司联建的职工住宅,在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
权,也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大连利达房屋公司的名义
,将它“搬”至大连房地产交易市场,并用规范化的商品房销售格式合
同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公开将此房作为商品房销售给他,而且在签
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将已
被权威部门鉴定为“合格”工程质量的房屋,在合同中注明为“优质”
,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其次,该房屋的售价为每平方米 2100
元,是以当时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的。至今该房屋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
场仍办不了合同登记,进而办不了产权证。因此,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规定,房地产的转让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二者
不可分割。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非
法销售,该售房合同应视为无效。而原审被告大连利达公司认为,他们
与大连气体供应公司在签署联建协议时,已决定将分给本公司的部分房
屋,由大连利达公司进行出售,由于大连气体供应公司已取得房产执照
、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故不需要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并称他们出售给焦维林的房屋是存量房,属二手房,不是一个标准意义
的商品房;至于在合同中将该房屋的工程质量“合格”写成“优质”,
纯属工作人员笔误,实际并未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侵害,此行为谈不上欺
诈。关于焦维林所住房屋办不了产权证一事,他们解释是由于焦维林欠
交一些费用,错过了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机会。因此,利达公司认为此
合同应视为有效。原审被告大连气体公司认为,此案他们不应负连带责
任。当审判长问原审原告此案是否同意调解时,焦维林的代理人称,此
案从 1998年立案至今,历时 4年,时间之长、关注之多、耗费精力之
大,已让他感到精疲力竭,如果大连利达公司承认合同无效,他愿意接
受法庭调解。而大连利达公司、大连气体公司两代理人均当庭表示不同
意调解。
热力推荐三星 三菱 松下手机图片专区,最炫、最酷、最流行!
新浪手机图片每天增加上百幅,下载最新图片送数码相机钻戒!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