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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再闻矿山事故:黑龙江鹤岗南山区鼎盛煤矿8日发生瓦斯爆炸。近一段时间以来,来自采矿业的群死群伤事故不断:7月4日,吉林省白山市一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6月22日,6月20日,5月4日,山西繁峙县一金矿、黑龙江鸡西矿务局一煤矿、山西运城市一煤矿相继发生大事故。特别是山西繁峙义兴寨金矿不仅出了事故不上报,而且焚尸灭迹,构成重大犯罪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今提起采矿业,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那阴森恐怖、吞噬生命的井口;那让人不寒而栗、酷似黑社会的人际环境;那胡采滥挖、混乱不堪的 开采秩序;那过手捞钱层层转包、视安全如儿戏的生产流程……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采矿业怎么了?中国的采矿行业就该是这个形象吗?
说起这些,相信不少人会自然而然地冒出“法规不健全”之类的联想。确实,仅从一系列事故的表面现象是无法怀疑这一联想的客观性的。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有关部门早在几十年前就颁布过矿业安全生产规程,具体规定了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生产矿的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此外,对监督机制、安全机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标准等也都有过明确的规定。针对一两年来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又新出台了不少行政法规,但结果依然无法令人满意。
政令不畅,固然有整个社会的运行机制、文化心理等因素,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我们的一些法规,有不少还是在旧有企业运行机制条件下出台的,而事实上,我们的法规对象早已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落实岂有不打折扣之理?比如,现在不少矿产企业早已不是什么正规的建制企业,一个小老板领着一批打工者就开工了。跟这些人说什么“行政一把手”、“各级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说什么“第一责任人”之类的话,有意义吗?繁峙义兴寨金矿本来是国有金矿,但一些井口被私人非法承包后,一切就都脱离了国有金矿的管理程序。类似于这样“以大化小,以公化私”的采矿企业目前又有多少?法规又在多大程度上还能对他们产生约束力?相信谁也不难给出答案。因此,仅从安全生产层面上抓,不从采矿业整体发展战略上来考虑,是不太可能收到多大效果的。
再从执法角度来看,即使有了一部针对性强的好法规,想要真正落到实处依然不易。这里最难的是相关法规的配套、法律与行政的配合等诸多复杂问题。前几年笔者与一搞地质勘探的技术人员闲谈时,他就说过这样的话:“现在我们即使探得矿藏,也不敢随便乱说,一旦泄密,当地老百姓的滥采滥挖根本没法制止,整个矿产资源也就毁了。”的确,丰厚利益的驱动能使人疯狂,而靠区区一乡一镇或一区一县的行政力量,想要管往那些为利而狂而且有时决非“小众”的群体,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笔者以为,国家对矿产的保护、开采应有力度更大的法规来保证,比如可以考虑成立矿山部队,以垂直管理、军事管制的方式首先保卫国有矿产资源不被破坏;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规划的、符合矿山特点的开采规程、企业模式等,彻底摒弃私人承包等急功近利、事故频发的落后生产方式。也许到了这个地步,法律法规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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