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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天平的公正———吉林省法院队伍建设纪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04日10:3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梁国栋

  “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四年前,吉林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开展起“争创人民满意法院”活动。而今,该省已有56个法院被评为“人民满意法院”;103个基层法庭被评为“人民满意法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吉林省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省法院工作报告再次获得全票通过。这支执掌天
平的队伍,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目光中,正加快向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适应的素质目标迈进……

  (一)

  时间回溯到1998年春,在吉林省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曾先后担任过省纪检委副书记、白山市委书记等职务的蔡彰,被选举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在干警们翘首等待这位新院长发表“就职演说”时,他组织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已分别下到本省9个市州……

  三个月后,蔡彰和领导班子成员再次坐到一起时,心情十分沉重,因为在这次调研中发现,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反映出法院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于是,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决定要抓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全面推进队伍建设。

  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省法院的带动下,该省各级法院迅速行动起来,先后发出征求意见函九万余份,各级法院领导回访案件当事人六千余人,邀请群众上门征求意见三千多人次。其间,各级法院梳理出一百多种问题,抓住其中裁判不公和执法不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面向社会展开整治。

  为了鼓励各级法院“自己刀削自己把”,省法院专门作出规定,各级法院在自查中发现并严肃处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仅不影响工作评先评优,而且还算成绩,自查案件同比上升的,要受到表彰奖励;对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力或压案不报的法院,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由此,该省各级法院形成了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建设的局面。仅1999年至2000年,该省各级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85起。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久拖不结和执行不力问题,省法院把案件审限、执行工作与案件实体裁判列入同等考察、检查,将没有法定理由超审限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办案,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促使全省案件审判和执行效率明显提高。据2001年统计,该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分别比上年上升2.5%和2.9%。结案率为94.9%,与上年同比增加0.4%。

  (二)

  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后,法院工作中多年积淀的问题相继暴露出来。其中,用人问题比较突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法院队伍,难以胜任工作,有的甚至违法违纪,而一些急需的优秀专业人员却因没有编制无法调入。吉林省法院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建立真正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用人机制,以打造一支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

  1999年,他们利用半年时间,摸清了全省法院人员的底数,并对所有人员重新进行了登记。之后,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进人必须通过考试,并报省法院核准,否则,不得任命为法官,省法院也不予承认其政法专项行政编制。这项规定的制定,提高了进入法院的门槛。

  “出口”不畅,是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自1999年7月开始,该省法院系统在各级党委的支持下,采取坚决措施,对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开除6人,辞退22人,清退213人,调出政法专项行政编制94人,免除职务调离岗位127人,离岗培训35人。

  经过上述两项手术,该省各级法院又着力对传统的用人机制进行改革,实行按能任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至2001年底,该省各级法院竞争上岗干警总数达2808人,轮岗交流1096人,待岗培训47人,末位淘汰147人。通过逐级选拔,11名基层院优秀法官进入省法院工作。目前,仅在省法院庭级干部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就达35.7%。全省法院初步实现了干警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用人管理机制。

  (三)

  公正执法,须有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作保障。对此,吉林省各级法院进行了大胆探索。1999年初,长春市中院开始实行庭审法官与调查法官分离的审判方式改革。全院通过竞争上岗形式,选拔出72名法官组成24个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在庭审中共同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负责。与之相配套,各业务庭都成立了助理审判组,专门负责案件送达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个组的法官庭前接触当事人,但不主持庭审。由此,实现了庭前调查与庭审裁判相分离。

  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评价这种改革说,“在开庭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与法官互不接触,有效控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查案,案子在庭上见,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公开、公平”。

  为治理“执行乱”、“执行难”顽症,吉林省法院从1998年4月起,在通化市中级法院进行“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开举证执行”的试点,使案件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化。这一年,该院案件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对执行不满的信访比上年减少70%。从1999年下半年起,吉林省法院又在全省各中级法院推行了执行权“三权分立”做法,即将过去传统的执行权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由主执法官、助执法官和专门的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分别行使,相互制约。这种做法实行一年来,效果明显,仅据吉林市两级法院统计,执行错案、超执行时限案件与上年同比下降了35.3%,队伍违法违纪率下降20%,反映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降25%。

  法院审理案件,过去都是由审判庭全权受理、收费、审理与执行,这样做缺少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滥用审判权现象。对此,吉林省各级法院自1998年起,实行了立案与审理、审理与执行、原审与再审、诉讼费收取与支出等一系列分离。2000年以来,该省各级法院又全面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凡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将案件的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开。同时,各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审限督察员,自案件立案起,跟踪监督和催办。

  吉林省白山市中院院长方振国说:“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了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促进了廉洁执法。”这一年,白山市中院各类案件平均审限比过去大幅缩短,基本上解决了案件超审限问题。

  (四)

  吉林省各级法院自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以来,具体工作一直由信访部门、监察室及审判监督庭分别承担。信访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尽管能发现线索,但其职能主要是“收收转转”,而监察室只管干警,不管案子,审判监督庭又是管案子,不管人。这种体制导致监督不力。

  在“创建人民满意法院”活动中,吉林省法院看到了这种弊端,及时做出体制上的调整,将监察室变为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具体部门,把负责案件督察工作的督察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从而使管人与管案、审判管理与行政监察结合起来,形成了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2000至2001年,省法院监察室对本院47件改变裁判结果的案件进行评查,查出属于质量差错的案件11件,对负有责任的20名审判人员进行了处罚。长春市中级法院自1998年以来,已连续5次对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追究,共审查各类案件5777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案件70件。通过加强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官办案的责任感和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增强,执法水平提高。1998年,长春市两级法院案件上诉率为6.2%,1999年则为5.28%,2000年为5.2%。这三年的案件发回改判率、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也逐年大幅下降。

  “做让党放心法官,建人民满意法院”———这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庄严的承诺。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廉洁、公正、高效的执法行动和改革、创新、发展的队伍建设,正诠释着其中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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