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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光副省长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问题答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6日10:35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四川新闻06月26日讯最近,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地在全省展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在改革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政策性问题,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省政府副省长、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文光同志。

  记者: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在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时,自留地、机动地是
否纳入计税面积?

  陈文光: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税额的合理与否。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我省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自留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前就未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也未纳入承包地。而第二轮承包基本上是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续,也未将其纳入计税面积。因此,各地在确定新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不将自留地纳入计税面积。

  机动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用地,是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人地矛盾,早在二轮承包前就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而存在,因此,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应纳入计税面积。

  记者:农村中存在的非国家政策性占地,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是否继续纳入计税面积?

  陈文光: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省农村部分地区存在。非国家政策性占地,既有公益性的,如修建村社公路、机耕道、水利、学校、养老院等;也有经营性的,如发展非农业集体经营项目、村、社办企业等。虽然其集体土地的性质并未改变,但具体用途早已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税收政策已不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这部分耕地经核实后不纳入计税面积,但都要按有关规定完备相关手续。

  记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我省对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如何处理?

  陈文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退耕地原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不扣征农业税;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对补助粮食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我省各地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平均常产计算,补助粮食均未达到原常年产量,因此不扣征农业税。

  退耕后的土地面积,由于已没再用于农业生产,根据中央[2000]7号文件精神,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纳入计税面积。

  记者:按照新农业税征收办法,在农村如何确定计税面积单位?

  陈文光:在我省农村上轮承包土地的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第二轮承包是对第一轮承包的简单延续,承包土地单位也不尽规范,有以“亩”为单位的,也有以“份”甚至“挑”为单位的,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农业税征收的标准计税面积单位统一规范为“亩”。各地应先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再进行改革,不准借调整过程随意增加农民的计税面积。

  记者:一些地方的农民举家外出务工,出现的耕地抛荒问题如何处理?陈文光: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举家处出,土地抛荒,农业税难以收取的“有地无税”现象。应当指出,耕地抛荒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各级政府应当加以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妥善解决。各地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时,必须明确被抛荒的土地仍然是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具体执行中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把土地有效地利用起来,落实税收来源。经多种渠道仍无法解决的抛荒土地,县乡财政机关、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减抛荒年度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记者: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要按常年产量来纳税,因此,他们十分关心新的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是如何确定的?

  陈文光: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回的农产品产量。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我省各地农作物常年产量统一以1994——1998年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按照客观、公正、不高于实产和农民认可的原则确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条件,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同乡镇之间,同一乡镇的不同村社之间,可根据94——98年五年平均常产,确定一个指导上限,并允许乡镇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盆周山区个地形地貌、生产条件差异太大的地方,应事求是地确定常年产量。

  记者:民族地区反映,农牧民对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又大。请问我省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陈文光:为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我省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和转移支付的有关政策,都适当地向民族地区进行了倾斜。考虑到我省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农牧业税负和农牧民负担本来就较轻。因此,民族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应从当地实际出发,简便易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民族地区新农业税应按不高于原农业税收负担的水平由自治州政府确定,上报省政府备案。

  记者:最近,一此农户来信来电反映我省部分地方进行预征税费和集资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怎样处理?

  陈文光:今年全省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后,过去征收的“乡统筹”、“村提留”已取消,一切不符合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必须坚决停止。

  目前,夏征即将开始,应按时征收农业税。考虑到有的地方新农业税任务不能及时落实到农户,经地税、财政等部门会商,允许各地先按去年农业税任务数的80%进行夏征,农业特产税应据实征收,年终决算。

  记者: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尾欠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税费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陈文光: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拖欠的合理税费应当予以清收。但由于农民负担尾欠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的项目也较多,清收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得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在集中精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农民负担尾欠的问题,注意方式方法,不准在税费改革任务完成前突击清欠,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尾欠的农户,应该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履行自已的义务,订出分期缴纳欠款的计划。

  记者: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涉及生产关系的改革,涉及上层建筑的变革,而且涉及到基层政权职能的调整,为确保改革取得成功,需要做好哪些相关的配套改革?

  陈文光: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革命,配套改革是其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根据中央[2000]7号和国办发[2002]25号文件规定,各地必须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切实抓紧配套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精简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控制报刊订阅上限标准、村组资金乡管村用,以及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措施,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

  (四川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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