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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海鸿
2000年11月30日,青海省《吴忠日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辟专版对扶残助残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其中一篇题为《爱心倾注特殊群体》的文章,对盐池县先进个人———民政干部王贵升作了报道。文中有段内容为:“他(指王贵升)来到莎草湾村齐新庄自然村齐玉英的家,进门之前,看到的是两间破土坯房,进到屋里一看,口粮已不多。 齐玉英一个寡妇人家,还要照顾一个智力残疾的儿子,日子过得艰难。王贵升看在眼里,痛在心上,把从自己家里带来的旧衣服和随身带的50元钱递到齐玉英的手上,齐玉英感动地说:‘你真是共产党的好干部,救苦救难的活菩萨。’”
这篇文章实际是份先进事迹材料,由盐池县残联干部白永刚根据王贵升提供的素材撰写而成,最后由吴忠市残联提供给《吴忠日报》。
该文见报后,却引起了一起民事诉讼。因为齐玉英丈夫健在,儿子聪明,家庭幸福,从来就没有接受过王贵升的任何帮助。齐以报道内容失实,给自己及家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为由,于2001年3月27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贵升、白永刚和吴忠日报社对二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
盐池县法院一审判决:吴忠日报社停止向社会发行、赠送2000年11月30日的《吴忠日报》,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吴忠日报》上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2000元;被告王贵升、白永刚一次性各付原告精神赔偿金1000元。
吴忠日报社提起上诉。2002年4月2日,吴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要求吴忠日报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吴忠日报》上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齐玉英、文永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王贵升、白永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各支付齐玉英、文永祯精神赔偿金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吴忠日报社坚持认为,《吴忠日报》2000年11月30日的扶残助残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材料专版,是市委和市政府的职权行为。吴忠日报社只是受命刊登,没有修改一个字,完全做到了“客观准确”。材料的提供者和修改者均为市委和市政府组建的大会筹委会宣传组和市残联。据调查,前文所引惹起官司的那一段文字,也并非虚构,只是王贵升将他曾扶助过的杨玉新误为齐玉英。有杨玉新的证言证词为证。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单位依据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如果失实,需经职权行为人公开纠正。而本案的职权行为人———吴忠市残联并未作出公开纠正,媒体何以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
据悉,吴忠日报社已经正式向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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