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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03日17: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的第35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国公民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共33条。办法明确,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 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
的国家旅游。

  办法明确,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 绩;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办法明确,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 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 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组团社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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