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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关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从而保证全市所有退休职工都能按月领取生活费
本报讯(记者涂孝宏)市委、市政府一直牵挂着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中,市里开宗明义提出,要让我市每一位退休职工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市政府于本月22日批转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未参加社会保 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些弱势群体终于盼来了甘霖。
根据《意见》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以及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档案中有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招工手续或调资手续,连续工龄满10年,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固定职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核准,从核准后的次月起按照本人退休时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市属和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265元/人·月;同安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173元/人·月;集美、杏林、海沧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现行标准为260元/人·月)按月发给生活费,直至本人去世。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的生活费随以上各档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意见》对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在职人员也提出了处理意见。这部分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全市统一执行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原固定职工,允许从1989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1989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之前不补缴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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