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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本不该来到人世》追踪:广州首宗侵犯妊娠终止选择权案一审判决,双方均要求上诉
图:这是梅女士的女儿一岁半时的照片。温建敏/摄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2000年5月18日,产前做过8次检查的梅小姐生下了一个先天右 胳膊缺失的孩子。伤
心的梅于去年11月5日将产检医院告上法庭,共索赔45万元。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的行为
属于漏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妊娠终止选择权,故应该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据悉,以侵犯孕妇妊娠终止选择权为
由判令医院承担责任的案例在广州市尚属首次。
梅小姐当年怀孕后,于2000年2月同番禺大石镇某医院签订了妇幼保健保偿合同,并先后做了8次产前检查,医
院均称情况基本正常,但孩子出生后竟然先天没有右胳膊!
梅小姐夫妇认为,如果产前知道小孩缺胳膊,就肯定不会把她生出来,医院侵犯了其妊娠终止选择权,给大人和小孩
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番禺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梅小姐不服,向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
重新鉴定,并于去年11月5日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始终认为,孕妇首次产检时,已怀孕25周加2天,错过了B超检查羊膜带综合征的最好诊
断时机,而且根据有关教材,B超检查并未对上肢缺失的情况作硬性规定,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婴儿之所以会先天畸形,主要是因为怀孕初期,孕妇曾患有感冒,而且家里还
进行过装修。而医院B超检查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只属于漏诊。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产下先天畸形女婴是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医院赔礼
道歉、赔偿女儿安装功能型义肢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另一方面,梅与医院明确了产前医疗服务消费关系,医院漏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妊娠终止选择权,故
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判决后,梅小姐和医院均不服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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