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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晓琳)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参事对我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代表们在两家企业发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超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而另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多年来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亦未履行法定义务缴交残疾人就业基金。代表们感到十分不解,“为什么国外老板能做到的事情,国内老板却做不到?”
履行法定义务的厦门宏泰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认为,关爱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所以残疾人被安排在适合他们生理特点的工作岗位上,并享有正常人的一切待遇。
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某单位认为,“我们厂的生产线工作很累,不适合残疾人,而且经常有外宾参观,安排残疾人在厂里做工,会影响企业形象”;“近一两年企业有困难,无法缴交残疾人就业基金”。这些看法当场受到人大代表们的强烈质疑。戴丽芳、许进联等代表说,作为一家大企业,不能只懂得经济法、遵守经济法,其他相关法规也应该学,应该执行。叶必勇、蒋鸣等代表认为,企业领导的这种看法,是观念问题、认识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钳、市人大常委会参事李如绥等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既然是“法”,就有它的刚性,不论是哪个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例外。执行有困难的,也必须向市残联提出减免申请,手续不能免。
据市残联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未履行《残疾人保障法》条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占全市单位总数的3%。
市政府秘书长蔡寿国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和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向人大代表作了汇报。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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