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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温建敏
旅行社提供的“包餐”中,有些是飞机上提供的“航空餐”,这本是一些旅游团的“惯例”,但一位游客却为此与旅
行社“较真”,要求旅行社返还这几顿饭的费用。这位游客的要求合理吗?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特别的索赔案作出了终审判
决。
“旅游餐”变成“航空餐”
去年1月10日,王娟(化名)等27人参加广东某旅游公司的“新马泰”旅行团,行程是先到香港再前往泰国,回
程经香港,全程10天。团费4930港元。
旅行团按时启程,整个行程也比较顺利,但王娟等人因为部分餐费的问题与旅游公司发生了分歧:出发当晚的晚餐,
是由香港飞往泰国曼谷的航班提供的;1月15日下午,王娟自费参加了泰国当地的“桂河游”,并在船上吃了海鲜晚餐,因
此旅行社只给没有参加此项目的游客安排了晚餐;1月16日中午,旅行团飞往新加坡,午餐又是由航班提供的;1月20日
上午,他们从马来西亚飞曼谷时的午餐,以及下午从曼谷飞香港时的晚餐,都是由航班提供的。
王娟要求旅游公司返还以上4项餐费以及其他一些费用,旅游公司不同意,王娟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在越秀
区法院开庭。
一审:费用不必返还
一审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明确表示,愿意返还出发当晚的餐费40元等费用,但不同意返还其他三项餐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并无定明在旅游的行程中旅游公司必须提供多少个正餐给游客,而
且王娟三次享用的航空餐,符合飞行航班的惯例,这三次餐费旅游公司无需返还。
其次,“桂河游”是王娟自愿参加的,该项目是标明供应晚餐的,而当晚不可能重复晚餐,因此王娟要求退回当晚的
餐费不合理。
二审:两餐性质不同
王娟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认为旅游费用的本身就包含了旅游就餐费用,旅游公司没有安排用餐,就应该退还餐
费。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按照行程安排,1月16日中午的航空午餐是航空公司向乘坐本次航班的所有乘客提供的服务
,并不是专为王娟等提供,所以与旅游公司提供的用餐性质截然不同,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故旅游公司应返还此次午餐的费
用40元。
而1月20日的午、晚餐,因事先的旅游合同并未约定要提供用餐,故旅游公司不用返还。
至于因参加“桂河游”而没有享用的晚餐,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意见一致。最后,王娟拿回了两顿共计80元的餐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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