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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学伟)西安市一名女房管员在工作中被人打成轻微伤,派出所对打人者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女房管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派出所处罚不公。日前女房管员接到一审判决:变更派出所“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为拘留10日。
王小延是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南关管理所职工,薛某是西安新西里小区一女性居民。200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薛某到王小延的单位查询返还住房保证金数额一事,期 间薛某一拳打在王小延面部,造成王右眼眼皮受伤,治愈后留下约一厘米长的疤痕,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王小延将情况反映给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派出所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处理,对薛某罚款50元,王小延认为处罚太轻,就向公安碑林分局申请复议。公安碑林分局于2001年7月9日以处罚畸轻为由,对处罚决定作出变更,改为治安拘留5天。薛某对此结果不服,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0月12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公安碑林分局的复议决定,维持原“罚款50元”的裁决。这样一来,王小延又不服气,将长安路派出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薛某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查询权利,将王小延打伤,留下永久性的疤痕,情节恶劣,应受到处罚。长安路派出所对薛某的处罚畸轻,应依法予以变更。2002年3月28日,法院判决:变更长安路派出所对薛某罚款50元的裁决为治安拘留10日。
记者昨日上午获悉,长安路派出所对此判决不服,已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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