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认为,诸如“诉辩交易”这样的司法改革举措,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不是目前我国真正需要的司法改革措施,而是司法改革形式主义和司法违法现象在现实中的反映。
由于人们对“改革者”的宽容,进行不当司法改革的风险几乎降低为零,这也是导致“诉辩交易”出现的重要原因。对目前在我国进行“诉辩交易”的不适当性的批评是理性而 善意的。因为人们只反对现在进行“诉辩交易”,而并非绝对排斥“诉辩交易”。作为司法制度的“舶来品”,“诉辩交易”的吸纳,需要科学的法学论证、立法的认可和必要的本土化改造。否则,好东西也会成为坏事物。我们需要司法改革,但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各种带有形式主义特征、具有违法性质的“司法改革”举措,还司法改革的真正面目。
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问题不容回避。在现代法治的理念与要求下,任何司法措施的出台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更不能演变为立法试验。司法改革的突破与创新,不是对法律的突破与创新,而是对司法机关原有落后的工作方式、方法的突破与创新。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并清醒地认识其权限的大小。司法改革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改革的可行性(包括合理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以改革的必要性、合理性为理由,通过司法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以司法改革代替立法是非常危险的,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司法改革必须遵从合法性原则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原则。任何司法改革措施不应该也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增加不必要的不合理负担,更不能将司法行为社会化。否则,司法以及司法改革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遗憾的是,目前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司法改革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作者系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