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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地区内的非法煤矿疏于监督检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国家规定及时取缔、关闭的,该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政府主要责任部门‘一把手’都将受到行政处分”,“为非法煤矿提供物质和条件及技术资料或服务的具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撤职。”这是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的具体规定。
对非法煤矿失察的行政责任追究中规定:一个乡(镇)有两个以上行政村有非法煤矿的;一个县(市区)有两个以上的乡(镇)有非法煤矿的; 一个地(州、市)有两个以上县(市、区)有非法煤矿的,根据非法煤矿的数量,对以上三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同时,严禁为非法煤矿提供土地、电力、运输、销售、贷款、爆炸材料等生产物资和条件;严禁为非法煤矿提供矿井技术资料及其他技术服务,违反者,按照其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领导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此外,国有煤矿包括省属煤矿和地县国有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撤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县属煤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的,对乡(镇)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乡(镇)政府煤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本地区内的非法煤矿失察,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也将受到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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