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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单位合同中对职业病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4日10:16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静)今后,用人单位都得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的真实情况,并将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凡是隐瞒的,将被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我国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把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在劳
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用人单位要出钱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否则都将受到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如果设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的危害项目,都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在进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实行“准入”制度,用人单位要提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如果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能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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