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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变化 文化部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新办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4日18: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4日消息:文化部日前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布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这一办法将自4月10日起施行。

  与以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将使中国音像制品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开办条件进一步提高,审批权限进一步 下放、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职责加强了,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经营有了定规,处罚力度进一步 加大。

  据悉,按照这一办法,除个体户不能进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和连锁外,将对国有、集体、个人以及中外合作等各种所有 制形式开放市场,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办法还规定,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 发、零售、出租活动。同时还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并不 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

  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与原有办法相比,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将许多审批权限下放到 省、县一级。与此同时,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效率得到提高。

  按照新的条例,新办法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规定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另据了解,文化部要求各地3月底之前理 顺管理体制,6月底之前对原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重新登记,并颁发许可证。

  新办法对音像制品经营中出现的两种新鲜事物进行了规定:连锁和网络经营。

  按照新的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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