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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批准的蓝印户口,仍根据《暂行规定》,按总量指标和先后顺序办理常住户口;对于2002年4月1日之前公安部门已受理,且符合《暂行规定》的申办人员,仍按《暂行规定》执行,包括以后转办常住户口。
2、对于投资类、聘用类申办蓝印户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暂行规定》的,可以自2002年4月1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对于投资类 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指标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3、对于购房类申办蓝印户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暂行规定》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购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办理相应手续。
(1)已取得产权证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的,可以在2002年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购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2)对2002年4月1日之前已符合《暂行规定》申办条件的购房者,可在《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内向购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3)在奉贤区洪庙镇购房,并且在2002年4月1日前已取得蓝印户口,在其蓝印户口已转为常住户口后,可以继续按有关规定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4、非本市居民为了办理蓝印户口而购买商品住宅,在2002年4月1日前已预订但未签定预售或出售合同的,公安分、县局不再受理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购房人可因此要求终止购房预定协议,相关房地产公司应予同意并全额退还预定款。
选稿:宗和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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