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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浓硫酸致人重伤或死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一庭副庭长谢文练指出,刑法规定这种犯罪最高可判死刑。他呼吁有关方面
加强对硫酸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惨剧的发生。
同类案件多因婚恋纠纷
谢文练指出,这类案件的发案原因大多是恋爱婚姻纠纷所致,特别是第
三者插足导致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往往是那些最初受到情感伤害
的妇女,她们或者因为被男方感情欺骗,因而将满腔的怒火报复到男方身上
,甚至迁怒男方的家人;或者因为第三者插足,破坏其家庭,因而报复到第
三者头上。
除了上述情况外,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普通杀人案也偶有用硫酸作案
。据悉,韶关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发生一起被告人用硫酸防卫过当引发
的故意伤害案,缘起邻里纠纷。被害人一门五口闯到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具
等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情急之下,将一瓶浓硫酸洒向被害人,导致5名被害
人重伤。
泼硫酸属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谢文练指出,使用硫酸作案,虽然仅仅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一
种,但这种手段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都不同于其他犯罪。
他说,在主观方面,犯罪人的恶性深重。这些人选择硫酸,很大程度上
就是为了满足狭隘的报复心理,因为他(她)知道,使用硫酸即可以达到不
让被害人死亡的结局,又可以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被害人。从客观后果看,
这种手段特别残忍。根据硫酸的化学性质,它对人体有极大的腐蚀作用,甚
至可以毁尸灭迹;从精神上,它可以通过烧毁被害人的容貌等,从而达到毁
掉被害人终生幸福的目的,让他(她)生不如死,抱恨终生。
正因为考虑到泼硫酸的危害性,我国《刑法》第234条才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悉,根据我省公检法三机关出台的《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
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谓的“手段特别残忍”
是指挖眼球、切(砍)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碱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
貌以及其他暴戾、凶残手段等。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
大部缺损、严重变形,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并发症等。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当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为
严重残疾,其中一级、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
穗硫酸毁容案曾推动国家立法
据悉,1979年制定旧《刑法》时,因为泼硫酸等恶性伤害案件较为
罕见,立法经验又不够,所以当时没有规定死罪。这意味着即使是故意伤害
致死的案件,法定的最高刑也只是无期徒刑,量刑明显偏轻。
等到20世纪80年代,各种新形式的犯罪出现后,旧《刑法》滞后的
一面渐渐凸显。谢文练介绍说,当时广州曾经发生一起严重的硫酸毁容案件
,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大致案情是,因为恋爱纠纷,女方提出分手
,男方则因爱成仇,竟用浓硫酸将女方容貌毁损,致使女方终生痛苦。鉴于
包括这宗案件在内的几种恶性伤害案件的严重性,全国人大出台了一项补充
规定,将故意伤害的最高刑扩展到死刑。等到1997年新《刑法》制定时
,这一规定被纳入其中。
应将硫酸列为限制流通物
谢文练指出,硫酸并不是什么违禁品,平民百姓都可以买到,这是这类
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悉,目前大多数此类犯罪中,硫酸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个是在生
产中需要使用硫酸的企业,比如采矿、冶金行业;另一个是一些日用化工用
品商店,当事人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以买到,以前很多家庭都曾经用硫
酸来洗厕所。
针对这种情况,谢文练提出,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等手段,将浓硫酸等强
酸强碱规定为“限制流通物”,就如火药、麻醉药品、管制刀具等物品一样
。就短期而言,需要使用浓硫酸的企业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企业职工将浓硫
酸偷带出厂,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加强对浓硫酸销售渠道的限制。
他还吁请公众认识硫酸的危害性和刑罚的严重性,理智对待生活中的纠
纷。
本报记者 刘学兵 曾庆春 通讯员 张慧鹏
情变致人伤残被判死缓
■新闻链接之一
主犯 左某,女,25岁。
犯罪事实 左某与被害人程某是同乡,程某曾介绍左某到珠海某工厂工
作,两人来往密切,1996年春节,两人还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两人因为
纠纷断绝了朋友关系。左某于是告诉男朋友杨某,声称自己曾被程某强奸,
只是当时没有报案。
1999年10月28日,左杨两人得知程某与女朋友在中山神湾某出
租屋居住后,立刻买了1·5斤硫酸,并埋伏在程某的出租屋附近。当晚9
时许,当程某与女朋友返回出租屋时,左某冲到两人面前将硫酸泼到他们的
脸和身上。据法医认定,两人为重伤,容貌被毁,其中程某三级伤残,龙某
五级伤残。
法院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左某所说的被程某强奸目前已无
法查证,而左某为图报复以残忍的手段向两人泼硫酸致两人重伤,已构成故
意伤害罪,因而判决左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外还判决左某刑事付带民事
赔偿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万多元,赔偿龙某损失9万多元。
评点 任何感情纠葛和私人积怨在无法调解时,都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采用极端手段进行残忍报复,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断送了自己。
求爱不成害无辜死罪难免
■新闻链接之二
主犯 宁南生,男,38岁,大专文化。 犯罪事实 1997年8
月,宁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由于年龄偏大,他一
直为没有女朋友而着急。后来,他认识了同校一位女教师林某,很是满意,
向她求爱但没能成功。心胸狭隘的宁认为这是由于该校女教师陈某从中作梗
,于是起了报复的歹念。2000年1月21日,宁将浓硫酸倒入两只玻璃
杯里,分别在学校的办公室内和走廊上将浓硫酸向陈某、林某身上泼去,致
使林某额面部、颈前部、双手腕部、左大腿烧伤,陈某的头面部、下肢多处
烧伤。经法医检验,林某所受损伤为重伤,评定为二级伤残,陈某所受损伤
亦为重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得手后,宁逃离现场,后向市公安局塘尾派出
所投案自首。
在法庭上,宁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受感情困扰而导
致的“一念之差”,过去并无犯罪前科,要求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去年1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
决,被告人宁南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评点 很多人犯罪都是“一念之差”,法律却不因此网开一面。残忍的
作案手段,严重的犯罪后果,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尽管他是第一次作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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