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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第一个受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可已成司法解释
本报讯 (记者温冲 王青草 通讯员陈斯)台湾地区法院发出的支付
令在祖国大陆是否生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收到了大陆第一宗要求认
可台湾地区法院支付令的申请,同时也遭遇了一项法律的盲点。经审查并比
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东莞中院受理了此项申请。据了解,此举
属祖国大陆法院系统首创。
李某和黄某都是台湾地区居民,两人存在债务关系:黄某欠下李某共1
855万元新台币。因屡讨不还,李某遂向台湾高雄市地方法院提出支付令
申请,要求黄某偿还债务。2000年2月23日,高雄市地方法院向黄某
发出还债的支付令。黄某并未对高雄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3月30日,
高雄法院发出确定证明书,确定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5月
,李某向高雄法院申请对该支付令强制执行。因债务人黄某常住东莞投资办
厂,李某遂手持台湾地区法院的支付令来到东莞,向东莞中院申请受理并认
可该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以便解决这宗债务纠纷。
东莞中院收到李某的申请后却发现遇到了法律盲点。唯一能参照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
项司法解释只是确定“可以受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
书的认可申请”,并未对支付令作出明确规定。东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该
支付令是由债权人申请,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命令,它生效后与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比照有
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受理。
经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
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
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发出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此项规定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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