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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双鹿”商标某企业被判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8日12:54 新闻晚报

  本报讯 上海东方星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双鹿”注册商标。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判决东方星公司赔偿宁波电池总厂损失15万元,赔偿中银电池公司损失10万元。“双鹿”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电池总厂是该商标的权利人,中银电池公司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生产的“双鹿”电池,被评为名牌产品。去年5月,上海东方星电池公司开始在他们生产的五号P型干电池、内包装盒及外包装箱上,张贴假冒的“双鹿”商标。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共销售假冒产品138万节。同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认定该公司假冒注册商标,对其
作出处罚,没收销售款30万元。(记者刘昕通讯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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