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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违规者最高可罚30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1日13:31 半岛都市报

  本报2月28日讯(记者 田郁) 记者今天从市航管处了解到,3月1日起,《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航道、港口、运输、船舶船员、安全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违反此规定的经营者,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规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超定额载车、载客、载货的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
检查、扣留船舶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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