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胡副区长”昨天上庭面带笑意,显得很镇定。(新快报记者黄巍俊/摄)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实习生杨向晖) 为包养一名桑拿小姐,每月给其5000元的“生活费”,并为其购买一套50多万元的住房———昨天上午,广州市荔湾区原副区长胡凯帆因涉嫌受贿被推上了广州中院的被告席。
庭审中,胡对其受贿80多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为行贿者牟取了好处,并称其受贿行为与其职务并无关系,“没让国家吃亏”。
大学本科学历的胡凯帆是广州人,现年42岁,但看上去只有30岁上下。凭着对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业务的熟悉,两年前就当上了荔湾区副区长,对荔湾区“一年一小变”工程和老城区改造作出了不少贡献。
他在担任荔湾区建设局局长兼金道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港丰房地产公司吴某45万港元和辉洋房地产公司杨某的供楼款38万元。
受贿辩解之一:这是朋友间互相帮忙
胡凯帆对其收受港丰公司吴某45万港元辩称:“我当时以为收吴某的钱没有危害国家利益,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忙。荔雅阁是由厂房改建的,我们成本低,而他急需安置100多户回迁户,所以我跟他谈时要价4300元/平方米,他乐意地答应了。其实,这个房价是不低的,那两栋楼对面重建的楼房售价也就4400元/平方米。况且这个价格是经我公司测算过的,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只不过是我拍板而已。”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一份行贿人吴某的证词证明,当时荔雅阁的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余元。
受贿辩解之二:工作出色得来一点好处
至于收受辉洋房地产公司杨某的商品房供楼款38万元,胡凯帆称:“这是由于我方在拆迁中工作做得好,辉洋公司给我作为金道公司董事长的一点好处,事前辉洋公司连该商品房的地点、位置、价格都没有告诉我,根本不存在事先约定。”
对胡凯帆的辩解,公诉人举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诉:对几名行贿人的行贿暗示,胡一直是采取默认的态度。且被告是事前还是事后受贿,并不影响受贿的定性。
受贿辩解之三:非国家公务人员身份
庭审中,胡凯帆及其辩护人还提出,胡是以金道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受贿,而该公司只是一个股份制企业,与当时胡作为建设局局长的职务并无关系。认为胡的公务员和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双重身份不能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审判长询问胡是否属于金道公司的股东时,胡答不是。公诉人提出,既然胡不是股东,凭什么担任一个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还不是因为胡的建设局局长身份。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也证明,行贿人看中的都是胡的“官位”。
审判长表示,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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