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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法官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次法官法的修改对中国法官管理体制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官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除提高了法官的学历条件外,还增加了具备法律工作经历和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二、完善了法官的任职程序。建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任命的法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明确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四、加强了法官的任职监督。首次在法律上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或提请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的法官;五、提出了科学管 理法官的要求。首次在法律上规定,国家要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比例,为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其中,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这次法官法修改的一个重大成果。
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法官管理与国际惯例的一种衔接,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须。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需要到法院,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法官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由于法官在社会发展中呈现出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对法官的遴选也越来越严。希望通过严格的程序,将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优秀的人选任为法官。1995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法官法正式实施,法律要求初次任命法官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初任法官考试。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初任法官考试没有能够面向社会。因此,虽然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考试的内容涉及面广,篇幅大,难度高,要求严,但是这种考试总体来看,缺乏公开性、缺乏竞争力、缺乏监督力度。新修改的法官法明确提出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以前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为一个统一的考试,并确定这种考试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资格考试,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推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业务素质。国家司法考试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基本内容为测试范围,对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要求,这一点对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国家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法律问题的认识、理解和沟通。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要求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使司法活动中三种不同身份的人员有了共同的法律语言,使他们在司法活动中,能够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学的理念和法律的程序去认识、处理、对待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司法水准,尤其是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后,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基本和必备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是不可能被任命为法官的。但是他不是担任法官的全部条件,担任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还要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再次筛选。今后,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要从社会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经过法官任职前的培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为法官。国家司法考试为进入法官队伍把了第一道关。再加上层层筛选、严格选拔,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肯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和提高。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开始报名。这次考试的内容,考题的形式、考风、考纪的好坏以及考试组织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对国家司法考试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国家司法考试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因此,除组织者需要认真、周密地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地设置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框架、考试特色和风格,树立考试的良好形象外,非常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需要全社会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国家司法考试才能够真正达到为社会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作用,才能够真正为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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